合伙制企業能把合伙人隨便除名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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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導讀:無論你是否真的“無法勝任工作”,只要你不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,張某、譚某均無權將你除名。更何況張某、譚某只是為了一己之私,企圖通過“卸磨殺驢”的方式來,達到將你趕走、獨占既成利益的非法目的。 ○讀者徐美姍問: 我與張某、譚某三人大學畢業后,為了解決就業,選擇了合伙創業,并在親朋好友、銀行的借貸下,各自出資20萬元,成立了一家合伙公司。經過四年的打拼,至今公司不但已經走上正軌,且贏利頗豐,前景大好?勺砸粋月前以來,張某和譚某認為我在公司的作用不是很大,甚至有沒有我都已不再影響公司日后的發展,加之有時我對他們的一些偏激做法不支持,而提出要我退出合伙。因遭我拒絕,他們遂將三份利潤分配改成兩份,由他們兩人吞占,并以我“無法勝任工作”為由,口頭通知強行將我除名。請問:他們的做法對嗎? ◎法官顏東岳答: 張某、譚某的做法是錯誤的。 一方面,張某、譚某無權將你除名。鑒于合伙企業的特殊性,《合伙企業法》對合伙企業的設立、合伙人入伙、退伙、除名等都有著詳細的規定。其中,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除名的法定條件為:“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,可以決議將其除名:(一)未履行出資義務;(二)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;(三)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;(四)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!奔春匣锶恕盁o法勝任工作”并不在其列,故無論你是否真的“無法勝任工作”,只要你不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,張某、譚某均無權將你除名。更何況張某、譚某只是為了一己之私,企圖通過“卸磨殺驢”的方式來,達到將你趕走、獨占既成利益的非法目的。 另一方面,張某、譚某的除名程序不當!逗匣锲髽I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:“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。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,除名生效,被除名人退伙!倍鴱埬、譚某的只是口頭通知將你除名,自然對你沒有約束力,也不能對你產生退伙的效力! 再一方面,如果張某、譚某我行我素,你可以訴請法院確認該強制除名行為無效。因為《合伙企業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處理:“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,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,向人民法院起訴!辫b于張某、譚某對你的除名,從實體到程序均屬違法,相信你的請求會得到法院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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